摘要: 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仅从地位、重要性等视角仍不足以充分反映其机构性质及特征。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本文所揭示的价值平衡、实践理性、成本—收益分析等思想方法,而非任何具体制度安排,才是真正需要理解、值得承继的。
据武汉、长沙、北京、杭州、成都和河北等五市一省部分地区的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共征用土地十万一千多亩,浪费的即达四万一千多亩,占征用土地总数的40%以上。[31]因此,上述条款似乎不过是在宪法上确认土地不得流转的既成事实。1982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报告提出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9]在此背景下,一个未经反省的现象开始变得引人思量:既然土地国有一直是目标,为什么直到建国三十多年后的八二宪法才有所体现?其次,无论是马恩经典社会主义理论,还是苏联实践,抑或中国共产党自身目标,在土地国有化方面,均不区分城市和农村,要求全盘国有。侵占,针对的是集体组织及成员不经政府审批占用集体土地。
[30]另一方面,集体化运动后,农村土地租赁和买卖市场也彻底关闭。字面意义上,国家建设可做两种解释:一是国家(通过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进行的建设。人民是宪法上一切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来源,这在宪法上首先解决了政权的归属问题,通过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
概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孕育、确立、发展与定型,其背后蕴含深厚的宪理基础与宪制价值。另一方面,应当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比如,明确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可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等。[45]刘小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特质初探》,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虽凸显全过程,但并非全为过程(程序[48])。
此种监督权和请求权的设置实际上是宪法第27条第2款之规范辐射。[30]这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表达。
如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新形态之全过程人民民主,方能在宪制框架下行稳致远。[11]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12]意味着一整套国家制度体系,人民民主塑造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标识的国家制度体系,确保人民政权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建议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上升到宪法层面,作为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内容在宪法文本中进行明确规定。简言之,阶级斗争的对象即是专政的对象。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于协商而成立,民主协商成为建构国家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历史逻辑。法学方面的研究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切尚不充分。第二,民主是一种有序政治参与下的权利体系,即通过民主选举(第3条第2款)、民主协商(序言第10自然段)、民主决策(第3条第1款)、民主管理(第16条第2款、第17条第2款)、民主监督(第27条第2款),充分实现广大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关于民族区域自治之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逻辑,刘少奇在作1954年宪法草案报告时有过说明:我们坚决地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
西方主流民主自近代以降,越发偏离和否认人民这个中心和主线,导致其民主不断劣质化。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宪法总纲第2条人民主权原则相呼应,承载保障民主权利的国家义务,人民的国家机构越是坚强,它就越有能力保卫人民的权利,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就监察权而言,现行宪法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这迥异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第69条、第92条)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向地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3条、第110条)的宪法规范要求。[52]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确立执政党—国家—法治这一逻辑结构中人民的主体性地位。
(三)体系解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品性维度体系解释有助于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质和价值,从而为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人民与全过程的深刻蕴涵贡献逻辑理路。具体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耦合了我国宪法上政权—人权—治权之结构要素和核心命题,深刻揭橥其塑造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体系、架设人权原则指引下的基本权利体系、建构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权力体系等多重宪制功能。[22]参见刘志强:《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论纲》,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43]如今,人民不仅享有广泛真实的政治民主权利,而且享有广泛真实的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和社会民主权利。该法第4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为保障人民民主,宪法还确立了实施监督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在一国两制前提下实现高度自治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以及当地人管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等内容。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囿于论题,这里仅从宪法文本层面进行分析。[18]表1?现行宪法上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体系概况(二)架设人权原则指引下的基本权利体系人权不仅与人民主权不冲突,[19]而且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逻辑表达。
这要求建立健全人大代表与选民、原选举单位的经常性联系机制,使人大代表的履职全过程始终处于人民的知情和监督之下。[53]参见桑玉成:《拓展全过程民主的发展空间》,载《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12期。
注释:[1]2019年11月2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三次讲话中提出这一命题。最后,建立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经常性联系机制,确保全过程之时空特性得到实实在在的彰显。但从实践看,基层群众、普通公民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仍然不高,[58]代表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有待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贿选[59]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入发展。[14]参见马一德:《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74]近年来,公民审查建议数量日渐攀升,[75]未来需进一步完善审查程序机制,在合宪性审查中进一步发扬人民民主,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合宪性审查的标准,[76]最终将人民主体地位建立在一种程序性交往机制中,实现法治的民主续造。[21]参见《彭真文选(一九四一——一九九O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2页。
[68]《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13]正是基于人民民主,现行宪法第1条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即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现行宪法第2条建立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
[82]《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99页。第三章国家机构,一般承载国家权力体系。
[64]3.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民主功能。[4]人民民主作为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奋斗目标和智慧结晶,与我国宪法有着深厚的渊源。[52]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意义》,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40]人民民主的主体范围从强调以工农阶级为首对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排他性,到将知识分子纳入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再到包含一切劳动人民以及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41]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范畴,最终形成今日宪法序言所宣告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人民的范畴更为广泛而厚实。
经由结构维度上的文义解释、时空维度上的历史解释和品性维度上的体系解释,可深入探察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内涵。[54]因此,民主监督范围自然覆盖广大党员,这与中国共产党发扬党内民主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精神相契合,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逻辑体现。
[70]肖蔚云:《论新宪法的新发展》,山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2页。四、结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宪制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诉求。
但全过程人民民主仍是进行式,距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9]宪法上的顶层设计和体系建构将是其深入推进和持续发展的根本遵循,亦是我国深度参与民主政治国际对话的底气所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完善应以《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统称:《基本法》)为宪制基础。